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87號原告 黃綉媛 被告 謝承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