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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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反訴原告 黃于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反訴被告 呂翰陞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
廖煜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請反訴原告斟酌本件反訴有無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意圖延
滯訴訟之情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