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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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目前收入之來源,及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並檢附收入明細。
㈡請釋明聲請人兄弟姐妹之人數,並檢附渠等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