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庚○○
謝英吉 律師 熊賢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甲○○
胡家芬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陳宏盈 律師 許博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戊○○
丁○○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