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8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85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本無須繳納裁判費,惟聲請人誤以抗告狀提出,且誤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此,聲請退還誤繳之上開費用等語。
三、聲請人所述,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誤繳之裁判費1,000元,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