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陳惠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予以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在被告未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擔保其羈押必要性之前,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林臻嫺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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