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七號
上訴人甲○○
已死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三號、第二二五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上訴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本件上訴人甲○○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仍論處上訴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其不服第二審之判決,於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死亡,此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