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被上訴人丙○○
巷4號丁○○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七四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先位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年新台幣一十七萬四千三百元之不當得利;備位為被上訴人丙○○、甲○○應給付上訴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年新台幣一十七萬四千三百元之租金,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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