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6號上訴人高雄八五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楊瀚濤 律師 邱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建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66,66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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