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7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王君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425元及其中新臺幣249,780元自中華
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商銀)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簽定現金卡契約,被告未依約定
繳款,經中華商銀依約視為借款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其後中華商銀將全部債權轉讓給原告,
因被告迄未給付欠款,迭催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
告報紙、交易明細表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
認原告之主張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