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謝雅怡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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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違約金│
├────────────┼─────────────┤
│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廿七日│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廿八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按下列方式計算│
│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
│。│高為九期:│
││1.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2.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