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2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黃威
被 告 蘇川財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7日下午2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駁回部分為違約金之酌減,酌減為新臺幣壹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