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淑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