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登祥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52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原係丁○○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街○○○○號「遠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嘉公司」)員工,甲○○則為乙○○任職遠嘉公司時之主管,乙○○因認該公司無故扣其薪資,故對丁○○、甲○○心生不滿,並分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桃園縣○○鄉○○路附近,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丁○○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丁○○拒接,遂以電話語音方式留言如附表一所示內容,而以該等欲加害丁○○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恫嚇丁○○,嗣丁○○聆聽上開留言後心生畏懼。
(二)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桃園縣○○鄉○○路附近,以同一門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甲○○拒接,遂以電話語音方式留言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而以該等欲加害甲○○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恫嚇甲○○,嗣甲○○於聆聽上揭留言後心生畏懼。
二、案經丁○○、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乙○○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本院102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提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無疑,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語音留言之錄音光碟1片、錄音譯文1份、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3日至同年6月9日雙向通聯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所示4次恐嚇告訴人丁○○,及如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所示5次恐嚇告訴人甲○○等犯行,各係於緊接之時間,對同一對象即分別對丁○○、甲○○為之,應係各基於一個決意以相同、類似之手法,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具有時空上密接性,為免過度評價,造成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所侵害之法益亦有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等間之勞資糾紛,竟多次恣意出言恐嚇,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尚非足取,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恐嚇丁○○部分):
┌─┬────┬──────────────────────┬─────┐│編│留言時間│留言內容│卷證所在頁││號│││次│├─┼────┼──────────────────────┼─────┤│1│102年6│「...我們24小時有保全,我養的狗有整百隻,不│102年度偵│││月6日晚│小心你會被狗咬死都會,我哪像你車停在路邊亂停│字第19522│││間8時許│,哪有這麼衰,了解嗎?這點我就贏你了,知不知│號卷第11頁│││至翌(7│道。比兄弟我就比你多,我8個兄弟,了解嗎?比││││)日凌晨│家族我人都比你多,所以說幹你娘!我死2個,幹││││0時許│你娘你家就沒半個了,我家只有2個而已,...」││├─┼────┼──────────────────────┼─────┤│2│102年6│「...你家只有2個兄弟而已,幹你娘雞巴!我家│同上偵卷第│││月6日晚│8個兄弟,就算我家死2個,你家死2個,我家還│12頁│││間8時許│剩6個,你家沒半個,...」││││至翌(7│││││)日凌晨│││││0時許│││├─┼────┼──────────────────────┼─────┤│3│102年6│「真不好意思鄧先生!樹林東豐街不是你家停車場│同上偵卷第│││月6日晚│,你車子移一移,不要擋人家的路,你如果說...│12頁│││間8時許│每天出門都穿克拉克穿防彈衣的,我可能就比較拿││││至翌(7│你沒輒,因為沒錢買戰車,這點是我比較使你不爽││││)日凌晨│的,我知道啦!...」││││0時許│││├─┼────┼──────────────────────┼─────┤│4│102年6│「兄弟丁○○,你說要對我丟手榴彈,說要把我炸│同上偵卷第│││月6日晚│得像肉鬆,我也真高興,我也覺得沒什麼,我也很│12頁│││間8時許│喜歡吃控肉飯,還是滷肉飯,阿膽識也好一點,敢││││至翌(7│說又不敢做,三小,給人家幹幹去。」││││)日凌晨│││││0時許│││└─┴────┴──────────────────────┴─────┘附表二(恐嚇甲○○部分):
┌─┬────┬──────────────────────┬─────┐│編│留言時間│留言內容│卷證所在頁││號│││次│├─┼────┼──────────────────────┼─────┤│1│102年6│「林大哥助兄,敝姓施, 施仔 !考慮一下啦!住在│102年度偵│││月9日晚│2樓,鐵門生鏽斑駁了,好像不怎麼堅固啦!是不│字第19522│││間9時20│是要換1個比較厚的,比如防彈的啦!...你也拜│號卷第13頁│││分許│託一下,是不是,要不然你那間屋子,早晚沒剛好│││││遇到個瘋子,當然我不是瘋子啦!是說現在少年弟│││││仔有些瘋子很多,不是摩托車亂騎、汽油彈亂丟,│││││直接丟到你家,你不是加衰的,是不是?稍微想個│││││辦法改一下,跟你老闆說,換個防彈玻璃,防彈鐵│││││門什麼的,多花一點,保證你安全,比較沒事,..│││││.」││├─┼────┼──────────────────────┼─────┤│2│102年6│「...不要跟我施仔輸贏,你爸我若嗆芭樂仔明,│同上偵卷第│││月9日晚│誰都不認,聽得懂嗎?你爸我家裡兄弟8個,跟我│13頁│││間9時54│老大的說1句話,幹你娘!對方幾個,...死2個││││分許│,幹你娘雞巴!你爸我死2個陪你,還剩6個,這│││││樣可以給人家幹嗎?...」││├─┼────┼──────────────────────┼─────┤│3│102年6│「...,你若有需要,釘個釘子給我,OUZ、3桶油│同上偵卷第│││月9日晚│,給你,看你幹你娘!幹你老雞巴!」│15頁│││間10時3│││││分許│││├─┼────┼──────────────────────┼─────┤│4│102年6│「...啊你現在還有跟你那個女人相幹嗎?以後要│同上偵卷第│││月9日晚│記得,幹一幹要送人家出門,送人家回家,不要1│15頁│││間10時15│個女人在路上被人怎樣了,你良心對得起嗎?哈哈││││分許│哈!...」││├─┼────┼──────────────────────┼─────┤│5│102年6│「...你坐計程車,車不要停在路邊,沒地方放,│同上偵卷第│││月9日晚│要不然現在常常年輕人摩托車亂騎隨便汽油彈亂丟│14頁│││間10時35│,被燒到就衰了,瞭解嗎...。要給你一點教訓,││││分許│誰說說話大聲就要付出代價,瞭解嗎。阿如果你家│││││有人死了跟我說,我會包白包過去,沒問題,我包│││││很大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