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原告 李秀娟 被告 林育正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39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育正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39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黃志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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