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原告 李秋雄
李玉輝 郭俊哲 吳淑勤 原告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泓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廖蘇隆複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受告知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法定代理人 李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確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房屋為原告李秋雄、吳淑勤、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及李玉輝所有(應有部分分別為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房屋為原告郭俊哲、吳淑勤、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玉輝所有(應有部分分別為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