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原告 柯惠玲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王立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菱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以101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予以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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