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親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親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五十七號
原告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八日)係原告之兄 蔡仁卿 與甲○○所生之女,並非原告所生,被告出生後,原告應原告之兄蔡仁卿之請,認領被告為原告之女,並辦妥戶籍登記,被告既非原告之女,爰起訴請求如主文所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確非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所生之女。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八日)係原告之兄蔡仁卿與甲○○所生之女,並非原告所生,被告出生後,原告應原告之兄蔡仁卿之請,認領被告為原告之女,並辦妥戶籍登記,被告既非原告之女,爰起訴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並陳述:被告確非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所生之女等語。
二、被告之戶籍登記係原告之女,有戶籍謄本為證,足堪信為真實。被告對其並非原告之女乙節並不爭執。本件經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其結論為:「可以排除乙○○與丙○○之親子關係」,有該院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北總內字第二一一一八號函所附之親子鑑定報告可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恩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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