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號),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被告二人連續有通相姦之行為至九十一年三月間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二人自九十年十一月以後至九十一年三月之通相姦行為,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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