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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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及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丁○○、乙○○、丙○○、甲○○均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乙○○另犯同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乙○○、丙○○、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各自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