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35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公訴人指其違反該法第23條規定,求論處以該法第35條第2項,核該法文法益保護之對象雖係正當市場機能之維護,然受傳銷事業行為人引誘而為參加人,因違法傳銷而交付款項購買商品,並受有財產上損害者,亦應認係該犯罪之被害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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