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溪良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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