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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