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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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9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2,900元,應繳裁判費42,4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4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