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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