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45號
原告 馬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