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水田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足間 回復原狀事件,對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69,180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6,138×1,060+4,300×503=8,669,18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0,249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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