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69號附帶上訴人 連嘉仁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楊寶連 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繳納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上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及為訴之追加,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在原審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經原審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272萬2,333元及法定利息,另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附帶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即原判決駁回其逾272萬2,333元請求部分之27萬7,667元),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即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107萬2,333元(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135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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