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進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附件二)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55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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