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許雲川
王月容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羅達章 被告 游府平 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1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79,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