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3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呂榮烈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法官徐福晋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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