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7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高蘇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高榮宏法官藍雅清法官蔡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