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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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UKENNYQUNXIONG(中文姓名:余群雄)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送達代收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YUKENNYQUNXIONG(中文姓名:余群雄)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YUKENNYQUNXIONG(中文姓名:余群雄,下稱余群雄)與年籍不詳之人組成詐騙集團,均明知永順油品有限公司(隸屬於永順集團,新加坡籍之TonyTung【中文姓名: 董東尼 】擔任集團顧問)於民國106年8月8日迄同年12月7日,向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FORMOSADREDGINGCORPORATION承租船名:FSENDEAVOR、船隻IMO碼:0000000號船舶,並自新加坡載運柴油10萬噸,被告所稱設於香港之TCAGroupGlobalLimited(下稱:TCA公司)未向設於俄羅斯之RUSSPLANTOILANDGAS(下稱:PLANT公司)購得5萬噸D2柴油,該船舶亦非設於俄羅斯之PrimeMarine公司所使用,且未裝載PLANT公司出售之5萬噸D2柴油,如附表所示之載貨證券及電子郵件均屬偽造,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0月23日15時許,至從事油品貿易之「KARWAYINTERNATIONALLTD」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8樓,由告訴人 王顏林 所經營,下稱KARWAY公司),拿出印有被告為TCA公司商務代表(BusinessRepresentative)之個人名片後,向告訴人王顏林佯稱:其與已過世之TCA公司董事長 蔣家麟 為搭檔,欲販售該船舶裝載之D2柴油共5萬噸,且該船舶係向俄羅斯煉油廠承租,若告訴人王顏林提供5%的訂金(約美金102萬5000元)與被告,便能登船驗貨,若沒問題,即以每噸410元美金之價格,販售該柴油與告訴人王顏林云云,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以取信於告訴人王顏林,此足以生損害於永順集團及高雄港務機關對船舶管理之正確性,然因告訴人王顏林早已向永順集團購買該船舶裝載之油品,並已卸下4萬噸柴油,且約定當日(即23日)卸載剩下油品,始未受騙,斯時告訴人董東尼亦在場,隨即請秘書撥打被告名片上之TCA公司香港電話,第1通電話撥通後隨即被掛上,再撥打第2通,該號碼已成空號,告訴人王顏林及董東尼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余群雄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王顏林、董東尼之指訴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印製被告為TCA公司商務代表(BusinessRepresentative)之名片影本、106年10月23日現場錄音光碟、被告與告訴人王顏林簽署之和解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6年10月23日15時許,至KARWAY公司,並拿出印有被告為TCA公司商務代表之名片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前揭犯嫌,辯稱:我於106年中秋節來臺,TCA公司負責人為 李世全 與我是朋友關係,介紹我認識蔣家麟,因蔣家麟突然過世,我受TCA公司委託協助處理蔣家麟生前業務,綽號「 小陳 」之人以虛設行號「大方公司」名義,與TCA公司簽立契約購買該批柴油, 嗣小陳 要求我去見客戶,我因而於前揭時間至KARWAY公司,我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亦未向王顏林兜售油品,本件TCA公司也是受騙,始支付貨款與俄羅斯船公司及發貨人,我主觀上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暨有價證券之犯意等語(訴字卷一第50、51頁、訴字卷二第33頁至第34頁反面),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間,以TCA公司商務代表身分,至KARWAY公司
,業經證人王顏林於警詢(警卷第6頁以下)及偵訊(偵一卷第66頁以下、偵二卷第55頁以下)、證人董東尼於警詢(警卷第9頁以下)及偵訊(偵一卷第52頁反面以下)、證人 唐潤洋 於警詢(警卷第10頁以下)及偵訊(偵二卷第54頁以下)時證述明確,復有TCA公司名片影本(警卷第11頁)、106年10月23日現場錄音光碟(訴字卷一第71頁)及本院107年9月14日勘驗筆錄(訴字卷第96頁以下)等在卷可稽,與被告前揭坦承之事實互核相符,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㈡證人王顏林於警詢時證稱:自稱蔣先生之人(即蔣家麟)於
106年10月10日10時許,至KARWAY公司,向我兜售船名FSENDEAVOR船舶上之五萬噸油品,,我不予理會,迄今(23)日15時,被告及唐潤洋等2人到該公司持續向我兜售該批油品,被告稱蔣先生(即蔣家麟)於106年10月16日因心臟疾病死亡,故暫代其生前未完工作,依被告給我的名片,我始知被告及蔣家麟均隸屬於北京沛霖環亞出口有限公司(即TCA公司)等語(警卷第6頁至第7頁反面),其於偵訊時證稱:自稱蔣先生之人(即蔣家麟)是TCA公司的高級職員,於案發前10日,蔣先生推銷販售TCA公司油品給我,因資料有問題,我當場予以拒絕,之後TCA公司派遣被告來繼續找我等語(訴字卷第67頁);又證人即蔣家麟之配偶 沈文慧 於偵訊時證稱:蔣家麟於106年10月16日因心因性休克而死亡,生前都在大陸作生意,我不清楚生意內容,被告原本是來參加蔣家麟之喪禮等語(偵二卷第46至47頁);證人即蔣家麟之子 蔣智宇 於偵訊時證稱:被告原要參加蔣家麟喪禮,有此訴訟後就沒來了等語(偵二卷第46至47頁),參以TCA公司董事李世全出具之信函亦載明被告係受託去高雄處理蔣家麟身後事等內容,有該信函1份在卷可佐(訴字卷一第251至252頁),足見TCA公司原由員工蔣家麟與告訴人王顏林接洽油品販售,因蔣家麟死亡,被告始臨時受TCA公司之託,協助接續處理TCA業務,足堪認定。
㈢又香港籍油輪即船名:FSENDEAVOR、船隻IMO碼:0000000
號船舶,於106年11月5日停泊臺中港前,出發港及前一港為新加坡,次一港及目的港亦為新加坡,永順油品有限公司於106年8月8日至106年12月7日向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FORMOSADREDGINGCORPORATION承租該船舶,此有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107年5月16日南監字第1073303325號函、台塑石化有限公司107年5月30日塑化北總字第189D00277E2F號函(訴字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反面、第29至46頁)可資佐證,足見證人董東尼證稱:該船舶係由我承租,自新加坡裝載油品運送來臺等語,殊值採信,則該船舶所裝載之油品,自與PrimeMarine公司及PLANT公司無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內容,堪認不實。另PrimeMarine公司及PLANT公司經駐俄羅斯代表處以俄羅斯聯邦國稅局「法人、獨資企業及農產公司登記網頁系統」查詢該等公司營運情形,獲悉PrimeMarine公司(登記號碼OGRN:0000000000000)係於2010年1月21日立案登記,於2016年12月23日終止營運;另PLANT公司(登記號碼OGRN:0000000000000)則查無相關紀錄。另查防制詐騙網站「Stop419AdvanceFeeFraud」,將PLANT公司列為石油詐騙警示名單,有駐俄羅斯代表處107年12月17日俄羅字第10721206440號函及其附件(訴字卷一第307頁以下)在卷可稽,則PrimeMarine公司及PLANT公司於案發當時,均未經合法登記,遑論該等公司實際從事鉅額財產價值之油品買賣及船舶運送,況PLANT公司業遭列為石油詐騙警示名單,益徵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中,以PrimeMarine公司及PLANT公司名義出具者,應係冒以該等公司名義所偽造無誤。再者,被告確於前揭時間,至KARWAY公司,持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向告訴人王顏林販售該船舶上裝載之柴油,業經證人王顏林於警詢時證稱:於106年10月23日15時,被告及唐潤洋等2人到該公司持續向我兜售該批油品,被告表示若我提供5%訂金(約美金102萬5000元),他便以低於市價售予我五萬噸油品,但提貨單上之物品,我已與永順集團交易,並在進行卸貨程序等語(警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其於偵訊時證稱:綽號「小陳」之人帶被告到我公司,對我們說被告是香港來的老闆也是貨主,被告拿名片給我,並表示提供5%訂金,以比市價每噸便宜120美元之價格賣給我,被告並提供偽造之提單、船舶資料、油品相關資料,因我向永順公司買同一條船的油,所以我向被告表示這貨我已購買,並已提取一半的貨等語(偵一卷第66至67頁);證人董東尼於警詢時證稱:於106年10月23日12時許,王顏林電話通知我,說我賣他的柴油,被告要來賣給他,因我們已完成交易,王顏林也陸續提貨,被告說要賣5萬噸,一噸賣410元美金,每噸便宜市價120美金,被告要求王顏林支付5%定金,但被告提出之提貨單上船名:FSENDEAVOR、IMO碼0000000均是我公司向台塑承租,我到場要求錄音存證,我問被告這批貨從何而來,他說是俄羅斯煉油廠的油品,在俄羅斯裝貨運到臺灣,但這條船是我由新加坡裝貨運來臺灣,且這條船是在我承租管領等語(警卷第9頁),其於偵訊時證稱:因這船貨10萬噸柴油,已交易完成,王顏林也已拿了4萬噸柴油走了,正準備再拿4萬噸的柴油走,王顏林打電話告訴我,有人拿我的貨要賣給他,我過去跟被告說你們太扯了,因為船有船名,有同樣船名是很正常,但船隻的IMO碼就是船的身份證號碼,被告拿出來的假提單上記載的IMO號碼與我一樣等語(偵一卷第52頁反面);證人唐潤洋於警詢時證稱:被告說他代表TCA公司銷售5萬噸柴油給王顏林,但王顏林說這貨是他們的,怎麼還來賣他,且賣給王顏林該批柴油的賣家董東尼也在場,董東尼說這船貨是他的,並已把部分柴油賣給王顏林,他希望被告拿出文件證明,並要求當場在文件上簽名,以示負責,被告也當場簽名證明該文件是TCA公司所提供等語(警卷第10頁),其於偵訊時證稱:董東尼問被告有何證明文件,被告有拿出文件,董東尼叫他簽名,至於什麼文件我不知道等語(偵一卷第57頁),復有印製被告為TCA公司商務代表之名片影本(警卷第11頁)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警卷第12至20頁)在卷可稽,再經本院勘驗106年10月23日現場錄音光碟內容,確有被告當場提供名片,並向王顏林表示以每噸美金410元之價格販售柴油,且該船舶是由俄羅斯煉油廠租下,先支付5%定金,即可上船驗貨等內容,有該錄音光碟及本院107年9月14日勘驗筆錄(訴字卷一第89頁以下)可資參照,況如附表編號2之信函上,被告親自書寫「ThissetofdocumentsprovidedbyKennyYuofTCA(HK)余群雄(E0000000)Auspassport」等字樣,被告簽立之和解書上亦載明被告經告訴人王顏林說明後,知悉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文件係屬偽造等內容,有上開信函(警卷第13頁)及和解書(偵一卷第22至23頁)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確於106年10月23日15時許,在綽號「小陳」之人之引薦帶領下,至KARWAY公司,持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向王顏林兜售該油品。因被告並非主動前往兜售油品,係受「小陳」引領而被動前往,實難僅以被告向告訴人王顏林說明TCA公司油品販售事宜,即驟認被告主觀上具詐欺取財之犯意。
㈣再者,經香港 張家偉 律師出具之公證書認證之證據資料中,
TheTradeRepresentationofTheRussianFederationinPRC(蘇聯駐中國貿易代表處)於2018年4月13日19時28分許,寄送與李世全之電子郵件表示:Rusoil公司確實存在於西伯利亞,並非莫斯科,Rusoil公司與PLANT公司無任何正式關係,PLANT公司在俄羅斯並未註冊登記,非處理石油產品出口之合格註冊公司,不具任何煉油廠之能力等內容;於2018年4月28日18時39分許,寄送與李世全之電子郵件表示:PrimeMarine公司於2010年1月12日有正式商業註冊,但在2016年12月23日業已取消,之後沒有正式註冊等內容,有香港張家偉律師出具之公證書(訴字卷一第235頁)、該等電子郵件(訴字卷一第273至277頁)可資參照,該等電子郵件與駐俄羅斯代表處函覆本院之內容相符,足見該等公證之證據資料證明力高,殊值採信。又該經公證之證據資料中,TCA公司設立登記於FLAT/RM707-87/FKOWLOONBAYINDUSTRIALCENTRE15WANGHOIROADKOWLOONBAYKL、登記證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號,辦公室地址為九龍九龍灣15宏開道707-708室九龍灣工業中心,由SimonLee(中文姓名:李世全)擔任董事(Director),有該經公證之李世全TCA名片(訴字卷一第239頁)、TCA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訴字卷一第240至249頁)等在卷可證,則TCA公司應在香港確有設立登記並實際營業,另被告之辯護人於審理時辯稱:TCA公司遭受詐騙,將港幣116萬2500元匯入俄羅斯方指定之金融帳戶等語(訴字卷一第35頁),參以TCA公司於2017年9月23日開立票號:586298號、票面金額為港幣116萬2500元、受款人為OSBORNTECHNOLOGYGROUPLIMITED之本票,於同日提示兌現,有該等經公證之香港交通銀行本票及香港匯豐銀行交易明細(訴字卷一第278頁)等在卷可佐,且駐俄羅斯代表處函覆本院之函文亦載明PLANT公司係列為石油詐騙警示名單等內容(訴字卷一第307頁以下),益徵TCA公司應為石油詐騙集團之被害人。又細究106年10月23日現場錄音光碟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王顏林、董東尼等人之商談過程中,董東尼曾明確表示「今天我們是有錄音,法律責任的」,被告則陳稱「我理解」、「這個沒有問題」等語(訴字卷一第105頁),經董東尼在表示該船舶裝載之柴油為其所有後,被告隨即表示「所以您說這個,這幾條船都是您的?」、「都是你租下來的?」等語(訴字卷一第108頁),有該現場光碟及勘驗筆錄可資參照,再審酌被告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信函上,以英文書寫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等字樣,若被告明知TCA公司未實際購得柴油並裝載於該船舶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係屬偽造不實,於聽聞現場有錄音蒐證後,被告豈有不驚慌失措、心虛狡辯之理,被告未積極卸責,反以英文書寫上開字樣,被告所為亦與一般犯嫌因犯行失風之表現迥異,足證被告臨時受TCA公司之託,處理蔣家麟生前業務,因TCA公司遭石油詐騙集團所騙,被告自難瞭解該批油品之實際交易情形,本件又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與該詐騙集團有何犯意聯絡之情,益徵被告與TCA公司應同為遭詐騙之被害人,被告在綽號「小陳」之人引領下,被動前往向告訴人王顏林說明油品販售事宜,實難以此即驟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遽將被告以前揭罪嫌相繩。
㈤至被告雖曾一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惟被告於辯
論終結前,已請求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況依前揭說明,足見TCA公司受石油詐騙集團所騙,誤信已購得該批油品,而由TCA公司員工蔣家麟與告訴人王顏林接洽油品販售,因蔣家麟死亡,被告受TCA公司之託接續處理,在綽號「小陳」之人引領下,被動前往KARWAY公司,在不明TCA公司遭詐騙下,向告訴王顏林說明油品販售事宜,則被告應與TCA公司同為遭詐騙之被害人,足證被告先前之自白與事實相左,而無足採信,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檢察官就本件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難認確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玉茹附表:
┌──┬────────────┬────────────┬──────────────┐│編號│偽造之文件│文件出具名義人│內容虛偽不實部分│├──┼────────────┼────────────┼──────────────┤│1│PLANT公司於2017年12月19│PLANT公司│該郵件所載證明載貨證券為真實│││日寄送與TCA公司之電子郵││,且支付貨物價值5%,即獲授│││件(警卷第12頁,中譯本見││權上船抽樣檢測等內容。│││訴字卷第156頁)│││├──┼────────────┼────────────┼──────────────┤│2│PrimeMarine公司於2017年│PrimeMarine公司│該信函所載船名:FSENDEAVOR│││10月19日寄發與TCA公司之││、船隻IMO碼:0000000號船舶上│││信函(警卷第13、14頁,中││裝載俄羅斯D2柴油5萬噸,由TCA│││文譯本見訴字卷第158頁)││公司為收貨人等內容。│├──┼────────────┼────────────┼──────────────┤│3│開立日期為2017年10月14日│PrimeMarine公司│該載貨證券上所載裝貨人即│││之OCEANBILLOFLADING載││PLANT公司、收貨人即TCA公司、│││貨證券(警卷第15頁)││運送人即PrimeMarine公司、運│││││送船舶名稱:FSENDEAVOR、船│││││隻IMO碼:0000000號、載運貨物│││││為俄羅斯5萬噸D2柴油等內容。│├──┼────────────┼────────────┼──────────────┤│4│裝貨聲明書(警卷第16頁)│PrimeMarine公司│該聲明書上所載裝貨人即PLANT│││││公司、收貨人即TCA公司、運送│││││人即PrimeMarine公司、運送船│││││舶名稱:FSENDEAVOR、船隻IMO│││││碼:0000000號、載運貨物為俄│││││羅斯5萬噸D2柴油等內容。│├──┼────────────┼────────────┼──────────────┤│5│船舶基本資料(警卷第17頁│PrimeMarine公司│該文件上所載裝貨人即PLANT公│││)之信函││司、收貨人即TCA公司、運送人│││││即PrimeMarine公司、運送船舶│││││名稱:FSENDEAVOR、船隻IMO碼│││││:0000000號、載運貨物為俄羅│││││斯5萬噸D2柴油等內容。│├──┼────────────┼────────────┼──────────────┤│6│TCA公司於2017年10月22日│TCA公司│該文件上所載TCA公司出售5萬噸│││寄發與大方公司之電子郵件││D2柴油與大方公司等內容。│││(警卷第18頁)│││├──┼────────────┼────────────┼──────────────┤│7│檢測機構PT公司出具之柴油│PT公司│該文件上所載5萬噸D2柴油材質│││材質表(警卷第19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