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 楊先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1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第一金萬得福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2067.9││││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