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使用執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林健銘
黃偉綸 謝東評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曾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1020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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