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債權人 潘宏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淑媚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內容欄所載及自「105年」1月起
至106年4月止共4個月,年份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㈡查報本件請求四個月約定利息30000元部分,得再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民法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提出得對債務人黃宏明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協
議書及切結書內容所示,債務人似僅為周淑媚、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