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俞俊傑 、俞 陳玉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本件債務人 俞陳玉雪 應與俞俊傑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及原因事實,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依狀附契約書,俞陳玉雪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