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恩晉(原名劉世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恩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恩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恩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後,於97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7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