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竣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叁點玖肆叁捌公克)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被告周竣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3.943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竣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9438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
(見101年度毒偵字第6133號卷第9、31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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