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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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