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96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楊德永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楊德永遺產之墊付費用為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壹拾參元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德永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經鈞院84年度繼字第41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94年度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代管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為14萬2,592元,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3693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分配後,聲請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再行墊付5萬4,813元(含本件裁判費1,000元),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司執字第8141號強制執行事件辦理被繼承人土地拍賣相關事宜,為參與分配之需,爰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5款:「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聲請法院裁定,並聲請優先分配」,聲請裁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等語。
二、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84年度繼字第415號裁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4年度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代管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為14萬2,592元,有上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聲請人復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
5萬3,813元(內含94~101年地價稅、95~102年投保火險、地震保險費),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繳款書、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於5萬3,813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且與本院94年度家聲字第37號裁定款項未有重疊而無重複聲請之虞,應予准許。至於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文主,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併此說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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