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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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38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靚
被 告 陳阿玉 (即 劉世華 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智偉 (即劉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鎧維 (即劉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宜儒 (即劉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阿玉、劉智偉、劉鎧維、劉宜儒為被告劉世華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世華(Z000000000)於起訴後之民國106年2月
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陳阿玉、
劉智偉、劉鎧維、劉宜儒為該被告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
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