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О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甲○○尚未考領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早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南縣○○鄉○○村○○路○段由西向東行駛,同日五時五十分許行經該路段二00巷巷口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有狗從左方而來,待發現時,為閃避而緊急煞車,致人車倒地,機車滑行撞及路旁之行人 吳蔡翠花 ,吳蔡翠花因而受有右脛骨平台骨折、頭部外傷、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臉部挫傷瘀腫等傷害。甲○○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即主動向前來處理之員警 程進財 坦承肇事,並接受偵查審判。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自白。
㈡告訴人吳蔡翠花指訴。
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暨事故現場圖、車禍現場照片八張。
㈣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明文規定。被告駕車自應遵守上述規定,而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車禍發生時天氣晴朗,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再依被告於偵訊時供稱:為了閃左方突然出現之狗,機車倒地滑行等語,而被告之左方即為同向及對向之快車道,足見狗雖突然出現,然被告亦有足夠反應距離,並非猝不急防,被告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能注意,是其行為自應認有過失,且此一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又有相當因果關係,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被告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即主動向前來處理之員警程進財坦承肇事,並接受偵查審判,有卷附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南縣歸警六字第0930010259號函為據,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雖無前科,素行良善,且犯後又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本件車禍,過失全為被告,且告訴人因此所受傷害又十分嚴重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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