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3號聲請人即被告乙○○聲請人即被告之兄甲○○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范坤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涉犯之加重強盜案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嫌疑重大,蓋被告警詢之自白乃係刑求所致,且被告又是自行到案,故無逃亡之虞,另被告家中尚有年近七旬輕微中風之母親待養,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乙○○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迄今。被告業於偵查及檢察官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確有加重強盜之情事,堪認被告涉嫌重大,該罪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事由之規定相符,故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核與本件羈押事由無涉。又被告縱有年近七旬身體欠安之母親待養,固值同情,然此與前揭羈押事由無關,尚難以此為由而認被告前開羈押事由得以具保代之。
三、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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