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文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4月2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