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親字第101號原告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
3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乙○○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9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8日認領原告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女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原告甲○○間並無婚姻關係,而原告丙○○亦非原告甲○○與被告受胎所生,原告丙○○與被告間並無真實血緣親子關係,但被告仍於91年12月18日認領原告丙○○為其女,足見,該認領行為無效等語,被告對於其與原告丙○○無真實血緣關係等情並不爭執。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12月18日認領丙○○其為女,惟原告丙○○與被告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紙、出生證明書1紙為證,而據親子鑑定報告結果,認為:「根據D21S11,D18S51,D19S433,TH01,D13S317,D7S82
0等位點之遺傳記分析結果,據以排除『乙○○是丙○○的親生父親』,此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於94年8月2日所發之親子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查,應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原告丙○○與被告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被告於91年12月18日認領原告丙○○為其女之行為,自屬無效。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與原告丙○○間之認領行為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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