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鄭雙煌
相 對 人  鄭粢云 原名 鄭秀菊 .
代 理 人  羅豐胤 律師
相 對 人  張廖貴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粢云、張廖貴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陸仟零壹拾参元(按相
  對人間交易價額比例計算),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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