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洪崇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6,416元,及其中14,8
61元自民國9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
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
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6,416元,及其中14,861元
自民國9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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