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藍蔚台
吳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蔚台邀同債務人吳佳芳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100年6月8日止共新臺幣(下同)139,352元未給付,其中29,255元為消費款;106,49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255元│100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