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號聲請人 張文 得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0,058元(即依陳報狀自承積欠相對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